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規定
【標簽】醫療事故
更新時間:2020-08-19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將醫療事故犯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有人對該罪的構成提出了看法,認為:①"醫務人員"是指醫院內與醫務工作有關人員,包括醫,護,藥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員,而不僅限于醫生和護士.②"嚴重不負責任"是指犯罪行為主觀方面是出于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只需給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預見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發生,而行為人因嚴重疏忽或過于草率,連這種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說到此,這其中有一個罪與非罪的界線問題,"嚴重不負責任" 嚴重到什么程度定為醫療事故犯罪 在實踐中如何加以掌握 值得探討.④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醫療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診人死亡應無疑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如何理解和執行 所謂"嚴重",有人認為,應當理解為重傷,是指對于人身健康的重大傷害(見新刑法第95條),不宜把醫療事故犯罪擴大到輕傷.
《條例》第六章罰則也規定了一些與刑法相銜接的條款,第53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權力,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57條規定, 參加技術鑒定的人員,接受當事雙方或一方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59條特別對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責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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