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盜竊兩千可判刑
【標簽】盜竊
更新時間:2019-08-05
核心提示:河南省公布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即構成犯罪。數額不達2000元的,視具體情況處理。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我省盜竊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對我省司法機關辦理盜竊犯罪案件的數額認定標準作出規定。
根據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盜竊數額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并處罰金;盜竊數額四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悉,盜竊價值二千元以下的,不構成刑事責任,但將被治安處罰。如果價值二千元以下,但符合最高院、最高檢關于盜竊罪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也可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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