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特殊情況的生育有哪些條件?
【標簽】生育
更新時間:2020-11-03
核心提示:溫州市夫妻雙方提出生育申請、沒有違反生育政策、家庭環境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且還滿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等條件的可以以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申請生育。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其他特殊情況生育的條件。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9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夫妻雙方提出生育申請;
(二)、無違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三)、家庭環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身邊無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喪偶,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雙胞胎,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兩個子女都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號令附件),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后現家庭有一個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8、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為兩個,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家庭無子女,是指夫妻新組合的家庭無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隨前配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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