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期限內的罰款可以強制執行嗎
【標簽】強制執行
更新時間:2019-07-30
2002年3月,XX市國稅稽查局根據工作計劃對某服裝制造公司進行專項檢查。經查實,發現該公司在2001年1至12月存在采用大頭小尾開具發票行為,在帳上少記銷售收入共計偷逃稅款12萬元。2002年5月22日,市稽查局向該公司下達了補繳增值稅12萬元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及對其處以少繳稅款1倍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6月4日該公司將12萬元的稅款補繳入庫,但對依少繳稅款額罰款1倍的處罰不服,遂向市稽查局提出聽證要求。市稽查局于6 月14日舉行了聽證會。經雙方列舉質證和當事人申辯,市稽查局仍堅持其處罰符合《征管法》第63條中偷稅行為的處罰規定,6月17日再向其下達了處以少繳稅款1倍的《稅務處罰決定書》,并限其在15日內繳清。7月3日限期滿,該公司仍未繳納罰款。7月5日,稽查局突然從該公司的銀行賬戶上強行扣走了12萬元。7月15日,該公司以市稽查局處罰不適當為由,向市稽查局的上一級稅務機關??XX市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稽查局的處罰決定,退回強行扣繳的 12萬元罰款。
7月26日,市國稅局接到該復議申請后,即對復議申請、答辯材料及提供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等進行審查、分析。經審查,市國稅局作出如下復議決定:
1.維持市稽查局的處罰決定。
2.市稽查局采取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合法,退回強行扣繳的罰款12萬元。
為什么市國稅局會作出這樣的復議決定?依法分析如下:
一、市維持稽查局處罰決定的理由
從案情看,該公司采取了大頭小尾發票的形式隱瞞營業收入,公司對此也直認不諉。: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藏、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同時《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外,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上述規定,該公司已構成偷稅。市稽查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認定為偷稅,并處以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法律依據充分,定性準確。此外,市稽查局在下達《稅務處罰決定書》之前對處罰事項已告知并應公司要求舉行了聽證,所有程序都合法。
二、認定市稽查局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不合法的原因。
《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按照上述規定,只有當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時,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才可依法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也就是說,在納稅人法定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法律訴訟的有效期限內,稅務機關不能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納稅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法律有明確規定。,可自收到《稅務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也即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限60日內和訴訟期三個月內,稅務機關對行政行為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要認為當事人有違法事實存在且處罰準確可隨意采取。
稽查局6月17日向該公司下達《稅務處罰決定書》后,7月5日就強行從該公司銀行扣取12萬元罰款,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如果在稅務檢查中出現作出稅務行政處罰但并得到履行如何處理問題,正確的處理方法是:根據《》規定,對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采取三種強制措施,(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即自送達《處罰決定書》15日后,按日加處百分之三的罰款;(2)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即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和訴訟期滿后,才能采取諸如凍結當事人存款等強制措施。(3)依法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行政處罰的執行,有一還應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是因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是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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