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人有哪些
【標簽】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更新時間:2019-12-31
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起訴和審判,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起訴或者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取保候審的形式有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兩種。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其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或者認為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根據《刑訴法》第56條的規定,被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上述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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