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盜竊亮出刀具觸犯什么罪
【標簽】罪名
更新時間:2019-07-17
[案情]
2005年3月5日深夜,張伙同另外2人在宿遷市區某超市偷東西。當經過超市賣餐具的貨架時,李某將一把大約15厘米長的水果刀放在褲子的口袋里。3人作案后準備離開時,遇到超市保安人員盤查,李某亮出了口袋里的刀具,保安見狀未敢阻止,予以放行。幾天后李某再次來到該超市時,被超市保安人員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
[分歧]
,對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為使盜竊得逞,故意露出刀具,對保安進行威脅,從而使盜竊轉化為搶劫,對李某應按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刀具是盜竊所得,放在褲子的口袋里,當遇到超市保安盤查時,刀具從褲子的口袋里掉出,李某當場使用暴力的情節不明顯,定搶劫罪不適合,應以論處。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評析]
,犯盜竊、詐騙,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并處罰金。由此可知,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有法律規定的上述行為時,就應被定性為搶劫罪。
本案中,李某最初的犯罪行為是以秘密竊取為目的的盜竊行為,本應定性為盜竊罪,但當超市保安發現他們,要求檢查時,李某亮出了口袋里的刀具,保安迫于無奈,放3人離去。雖然刀具是李某在超市偷的,但遇到超市保安盤查時,李某亮出刀具,給保安以心理上的震懾,迫使保安放棄職責,不敢制止他們的犯罪行為。李某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護住贓物、抗拒抓捕,并表現為當場以暴力相威脅,所以,李某行為的性質已由盜竊轉化為了搶劫。對李某的犯罪行為應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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