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拒絕履行的因素
【標簽】拒絕履行
更新時間:2019-04-13
構成拒絕履行的條件:
構成拒絕履行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1、須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這是拒絕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關系存
在,就無所謂拒絕履行的問題。2、須履行仍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于不能,則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才構成拒絕履行。
3、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
債務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為的方式為之。無論以何種方式,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表達的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都是明確、肯定的。
4、須債務人主觀上出于故意
即債務人明知存在債務并且能夠履行債務而不履行。債務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體情事作出判斷,無需債權人舉證。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即可。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債務的,才能構成拒絕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或者是因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或是因為債務履行期限未到,則為正當行使權利或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故意不履行債務。拒絕履行在債務違反的形態中屬于比較嚴重的形態之一。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也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時;其表達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債權人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將屆期應當交付的特定物另賣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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