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繳納訴訟費的情形
【標簽】訴訟費
更新時間:2019-08-02
核心提示:訴訟費用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出的費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有沒有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的情況呢?具體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出的費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不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案件有: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下列情形除外,依據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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