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財物?
【標簽】夫妻財產
更新時間:2019-12-11
核心提示:在烏魯木齊,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重點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解答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財物。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 工資、獎金;
應當指出,這里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里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
什么意思呢?比如說,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后所留財產只給于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呵呵,因此,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可以根據這條法律規定“留一手”哦。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一條款是“兜底條款”,列舉式的法律條文自然不能包括萬象,總歸怕有遺漏之處,因此,。但正因為該條有不明確具體之處,因此,實踐中難以把握。為此,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范圍: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4-29 1
-
12-21 1
-
05-30 1
-
10-16 0
-
09-07 1
-
04-12 0
-
10-17 1
-
03-15 1
-
06-18 1
-
11-1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