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其他辯護人有什么區別?
【標簽】律師|辯護人
更新時間:2021-03-08
核心提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僅可以找律師作為辯護人,還可以找其他合適的人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是,律師與其他辯護人的區別不僅僅局限在專業程度上,訴訟過程中還有幾點區別,具體包括哪些呢?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律師與一般辯護人的區別主要在訴訟過程中的享有的權利,具體如下:
1、會見通信權
律師:不受限制;
一般辯護人:需經人民檢察院許可。
具體內容
(1)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2)在審判階段,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2、調查取證權
律師:受限制的權利;
具體內容
(1)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2)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二、除了這兩項有所區別的權利外,律師與一般辯護人共同享有以下幾項不受限制的權利:
1、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
2、提出辯護意見權。
3、在案件的審判階段,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5、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6、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7、拒絕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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