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物業收益該歸誰?
【標簽】物業管理|公共收益
更新時間:2020-09-12
核心提示:法律規定了小區的公共收益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管理機構不得擅自挪用。但并無對公共收益使用的具體規定。關于小區公共物業收益歸誰所有的內容由法律經驗編輯為您介紹。
小區公共物業收益該歸誰?
《物權法》第71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第73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和綠地屬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設施及物業用房,也屬業主共有。第80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于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填補管理費不足,但都必須由全體業主的投票決定。
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何時公示,在小區的《業主公約》、《業主大會章程》中,都應該事先對相關內容進行一個約定。
相關內容:
哪些屬于公共收益?
1、公共區域廣告收益,例如電梯轎廂廣告、戶外廣告;
2、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
3、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活動場地、會所、游泳池經營收入;
5、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
6、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
7、自制售水機運營費用;
8、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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