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如何辦理
【標簽】涉外
更新時間:2020-04-30
核心提示:在東莞,東莞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的,。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解答東莞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如何辦理。
辦理條件:
(一)港澳單程
1、夫妻團聚類:夫妻一方定居港澳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18周歲的子女)。
2、子女照顧父母類:內地子女年滿18周歲且未滿60周歲,其父母雙方均定居港澳、均年滿60周歲且在港澳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
3、父母投靠子女類:內地父母年滿60周歲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定居港澳的18周歲以上子女。
4、子女投靠父母類:內地子女未滿18周歲,需要投靠定居港澳的父母。
(二)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上載明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首次發出日期跟申請人出生時已滿七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滿七年后,因多種原因回內地定居一段時間,重返香港或澳門定居;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同時在申請人出生時,父或母也持有澳門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永久居留證。
(三)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
申請人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當日,下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時未滿14周歲(含生日當天,下同),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門,可以申請前往澳門定居與父母團聚。具體有下列兩種情形:
1、申請人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持有首次發證日期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以首次發證當日計算,申請人未滿14周歲;
2、申請人持有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以下簡稱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證明書,證明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現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且以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當日計算,申請人未滿14周歲。
(四)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
申請人在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當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含生日當天,下同),其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請前往香港定居與父母團聚。具體條件為:申請人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持有首次發證日期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香港居民身份證,且以首次發證當日計算,申請人未滿14周歲。。其他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申請受理時間另行公布。
(五)持《入境許可證》單程前往香港
申請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留權已經香港入境處核實,獲簽發《入境許可證》。
所需材料:
其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見。
3、交驗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并提交復印件。如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需同時交驗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港澳地區永久居民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
4、申請人系出入境登記備案人員的,需按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
5、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夫妻團聚類:交驗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此段婚姻育有親生子女的還須交驗子女身份證明及出生證明。偕行的子女還須交驗出生證明及內地父或母的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2)子女照顧父母類:交驗子女出生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父母在港澳無子女證明,并提交復印件,受理申請時填寫《聲明書》。內地有兄弟姐妹的,還提供兄弟姐妹商議由誰去照顧父母的協議書,交驗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證、戶口簿,并提交復印件。
(3)父母投靠子女類:交驗子女出生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并提交復印件,提交父母內地確無子女的證明,受理申請時填寫《聲明書》,如港澳有多名子女,還需提供其他子女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
(4)子女投靠父母類:交驗子女出生證明、父母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并提交復印件。
6、父母已離異的未滿18周歲子女,須提交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父或母已死亡的,須提交父或母的死亡證明書。
7、子女照顧父母類、父母投靠子女類、,須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各一張(規格:48mm×33mm),填寫《DNA檢測申請書》。
8、收養子女須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
9、受理申請時填寫《港澳關系人地址、電話信息表》。
10、。
(二)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以下簡稱“永居子女”)
1、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寫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請表》一式兩份(粉紅色和白色),澳門永居子女提交填寫完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澳門定居申請表》兩份(淺藍色和白色)(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每份申請表上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1張;提交申請人和港澳關系人的《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照片回執》及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2張。(“永居子女”申請提交的復印件統一用B5紙)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并提交復印件兩份。
3、交驗父母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并提交復印件兩份。
4、申請人父母一方在內地的,交驗在內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并提交復印件兩份。
5、交驗申請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并提交復印件兩份。
6、申請人系出入境登記備案人員的,需按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
7、父母已離異的未滿18周歲子女,須交驗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并提交復印件兩份。父或母已死亡的,須交驗父或母的死亡證明書并提交復印件兩份。
8、子女無法提供原始出生證明的、婚前生育、,須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各一張,填寫《DNA檢測申請書》。
9、受理時填寫《同意書》、《港澳關系人地址、電話信息表》。
10、。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
1、提交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一式兩份;每份申請表上貼有申請人和港澳關系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1張;提交申請人和港澳關系人的《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照片回執》。申請事由填寫“超齡子女”,申請人在香港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須在港澳關系人姓名欄簽署姓名。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并提交復印件兩份。
3、交驗在港澳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并提交復印件兩份。如屬申請澳門超齡子女條件第二種情形的,還須提交澳門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證明書。
4、交驗出生證明或者出生公證,并提交復印件兩份。
5、婚生子女交驗親生父母的結婚證明,并提交復印件兩份。
6、申請人系出入境登記備案人員的,需按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
7、子女無法提供原始出生證明的、婚前生育、,須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各一張,填寫《DNA檢測申請書》和《親子鑒定申請書》。
8、父母已離異的,須交驗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并提交復印件兩份。父或母已死亡的,須交驗父或母的死亡證明書并提交復印件兩份。
9、受理申請時填寫《港澳關系人地址、電話信息表》。
10、。
(四)持《入境許可證》單程前往香港
1、提交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申請表上貼有申請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1張;提交申請人的《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照片回執》。(持入境證類申請提交的復印件統一用A4紙)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并提交復印件。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
4、交驗出生證明或者出生公證,并提交復印件。
5、交驗親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6、提交香港親屬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如有香港親屬需提供)
7、申請人系出入境登記備案人員的,需按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
8、。
窗口辦理流程:
填寫完整申請表→領號→到市財政收費窗口繳費后,待叫號到窗口受理→取回執
辦理時限:
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有效期為3個月
辦事窗口:
監督電話:
22480020
收費標準:
《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費50元人民幣。
收費依據:
計價格[2002]1097號文
辦理依據: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備注:
(一)《前往港澳通行證》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有效。
(二)符合多種定居申請條件的內地居民,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條件申請。
(三)所有赴澳門的單程申請以及收養子女赴香港單程申請,須備齊申請材料一式二份。
,必須兩次面見赴港澳定居申請人及其港澳關系人,現場采集合照。在受理港澳定居申請時首次面見,在辦理出境手續時第二次面見。。
(五)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請不設截止期限,請申請人合理安排時間提出申請。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申請人無法提交父母結婚證明或者本人出生證明的,如本人同意做親子鑒定,可免交父母結婚證明和本人出生證明。
、虛報年齡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不批準其赴港澳定居,并依法處理。
(七)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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