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后可以起訴索回“戀愛費”嗎?
【標簽】結婚|戀愛
更新時間:2019-12-12
核心提示:對于戀愛費用一般舉證較難,也難以認定哪部分費用是對方所花費。在無書面約定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在法律上情侶之間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即便雙方終止戀愛關系,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情侶分手后可以起訴索回“戀愛費”嗎?
對于此類返還戀愛費的案件,一般舉證較難也難以認定哪部分費用是對方所花費,另外這相當于贈與合同,沒有特殊情況是不得要求返還的。不過,這都是針對一些日常生活花費而言,如果涉及購房、購車等大額消費,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追討戀愛成本 男方尚無勝訴
1、戀愛關系難認定
現實中,成功訴訟并不容易。“戀愛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很難舉證。”隋法官表示,時下不少人相識會合影,親密照已經無法確實證明戀愛關系,除非對方愿意承認,否則很難認定。
2、戀愛消費難認定
男女雙方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為培養雙方感情,一方因戀愛而為對方支出的生活消費,如吃飯、外出旅游等或向對方贈送的手機、首飾等物品,是很平常的事。,根據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對其主張被告返還雙方交往過程中的各項支出及經濟損失進行舉證。
3、消費比例難界定
在這類案件中,原告贈送被告禮物,原告很難舉證證實被告實際收取了禮物。至于兩人交往過程中,開房、吃飯、旅游支出,即使原告提供了發票,也很難舉證實際花費在被告身上。實際上,多數被告對于原告的主張均不予確認。
敗訴的結果就難以避免。
審判依據
戀愛花費屬特殊“贈與”
在無書面約定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在法律上情侶之間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即便雙方終止戀愛關系,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
而根據《合同法》關于贈與的相關規定,一般是在移交之前贈與可隨時撤銷,即承諾購買物品等但一直未予兌現,這種承諾可以隨時撤銷(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或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外);但在移交之后,則一般不能撤銷,即便撤銷其條件也非常苛刻;只有在其嚴重損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三種情形下,方能撤銷,同時這種撤銷權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內行使。
相關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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