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怎樣規定?
【標簽】計劃生育|再婚夫妻
更新時間:2020-09-29
核心提示: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均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具體有關上海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上海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怎樣規定?
上海夫妻再婚的生育政策,需要根據雙方或一方是否生育過子女進行分析。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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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五)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七)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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