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朋友圈轉發廣告也需擔責
【標簽】朋友圈|廣告
更新時間:2019-09-14
核心提示:近幾年來,微信用戶增加的同時,朋友圈也被微商大舉入侵著,接著就是扎堆發布五花八門的廣告,不管是不是我們想要看的都占據朋友圈一片天。今天起,《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生效,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轉發廣告也要符合規定,否則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那么,究竟還有哪些內容呢?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朋友圈、微博轉發廣告也需擔責
根據《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該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
明確了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行為特征界定為“推送或者展示”,區別于傳統廣告。所以說,以后在朋友圈、微博隨手轉發廣告也要承擔責任。
當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沒有真正參與經營活動,則不是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需標明“廣告”字樣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也屬于互聯網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互聯網廣告是什么?
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互聯網廣告有哪些?
1、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
2、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3、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4、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5、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三、彈窗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
《暫行辦法》對于彈窗廣告也作了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此外,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對于大家的電子郵件,《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四、互聯網廣告未標明,最高罰10萬元
對于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按照《廣告法》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互聯網廣告的特性,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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