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要特別審查合同的哪些法律條款?
【標簽】合同
更新時間:2019-01-11
核心提示:在商業交易合同審查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審查一方單獨決定的條款、對方單獨確定的條款、對方單方要求修改更換的條款、損害賠償條款等法律條款。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對合同法律條款的審查。
合同中的條款一般分為純商業上的條款和法律條款,商業條款是規定雙方交易的條件,是雙方對純商業上的事務作出安排,法律條款則主要規定雙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以及一方出現違約時的處理。一般來說,在合同審查時,要特別注意如下法律條款的審查:
(1) 一方單獨決定的條款。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中不得出現一方單獨決定的條款,如在己方承擔費用運送貨物的貨物買賣合同,己方承擔運費的原因是該部分費用已經體現在合同的金額當中,但通常該筆費用是計算至對方所在的運輸費用,如果合同規定貨物運送至對方指定的任意地點,則運送至對方所在地以外的目的地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要由己方承擔。
(2) 對方單獨確認的條款
對于交付貨物或服務成果的合同,對方一般會要求在合同文本中規定貨物或工作成果經對方驗收合格后支付,但沒有規定對方驗收的客觀標準,則合格與否完全取決于對方的主觀態度,給對方違約提供合理的理由。因此對于這種條款一般應規定根據雙方約定的客觀標準或合同文本的約定予以驗收,在對合格與否發生爭議時不應由對方最終決定,應規定通過雙方誠信協商解決或者有共同委托的獨立第三方裁決。此外,即使約定確認的客觀標準,如果對方拖延確認或拒絕確認,也會給其遲延履行義務提供機會,因此還應在該等條款中增加對方不得無正當理由遲延或拒絕確認的詞句。在合同履行過程時,應注意及時要求對方予以書面確認,并保存經對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書面確認證據。
(3) 對方單方要求修改更換的條款
如果合同規定對方可以對己方提供的合同產品提出修改意見,如果沒有任何限制性的條件,可能存在的風險至少有二:第一,如果對合同產品沒有最終的認定標準,則對方可以接提出修改意見的機會隨意改變產品的要求,甚至提高產品標準,而相關費用則由己方承擔;第二,即使在約定客觀標準的情況下,對方也可以為拖延自己履行義務的期限而隨意提出任何修改理由。因此對于這樣的條款應增加“合理”的限制,即對方提出的修改理由應為合理的要求。
(4) 損害賠償條款
如果合同條款規定己方在違約的情況下應承擔一定金額的違約金。
對于此類條款應注意審查每一違約事項所對應的賠償金額和可預計的損失金額,如果約定的賠償金額過高,則己方有可能因輕微的違約事件而承擔高額的損害賠償金。因此應盡量將該條款修改為“對違約所發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金額”。
(5) 研發風險承擔條款
就技術開發而言,一般存在開發失敗的風險。如果技術開發為產品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供應方只有在技術開發經采購方認可后才能供應產品,技術開發成功,當然可以將開發費用分攤到產品價格中去,一旦開發失敗,產品供應事實上成為履行不能,這就存在開發費用承擔的問題。因此在約定技術開發條款時應對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承擔作出安排,否則就有一方承擔所有風險損失的不公平后果。
(6) 商業秘密保護條款
如果合同履行涉及技術資料的交換,建議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商業秘密保護條款,規定雙方互相對方承擔保密責任,而且保密責任期限一般應持續到合同終止或因任何原因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如果是關鍵技術秘密,應承擔終身保密的責任。
(7) 模糊的法律責任條款
雖然在合同文本中規定一方違約時另一方享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明確責任形式和賠償金額,這種規定也不利于以后發生爭議時迅速有效地確定違約賠償責任的范圍和數額。因此,審查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條款是否對雙方違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約定,包括確切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8) 法律責任不對等的條款
如果合同約定由雙方各自分別向對方履行相同內容的法律義務,在一方要求對方違反該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對方也可以要求該方不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如合同約定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某些文件資料,乙方也必須向甲方提供某些文件資料,在甲方要求乙方保證其所提供的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同時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對其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9) 多方當事人之間的連帶責任承擔
如果合同一方為幾個當事人,他們共同構成甲方或乙方,則應在合同文本中規定對方違約時幾個當時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條款,以加強對己方利益的保護。
(10) 審查違約責任條款
審查違約責任條款應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己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在約定責任承擔方式時,一般只能在違約金和經濟損失中選擇其中一種,。因此,如果對違約的損失能夠預先估計,可以約定一定金額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可以免除爭議發生后舉證證明損失額多少的問題。但是,如果損失無法估計,則應當約定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失。此外,如果希望約定定金條款,應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因為“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是不能要求雙倍返還的。并且定金與違約金也不能相競合,否則這樣的約定會因為與法律相抵觸而導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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