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么條件?
【標簽】代位權
更新時間:2020-01-01
核心提示: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對外的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保障,這時,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權利。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此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則合同之債自始即不存在,債權也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的發生當然以債務人現實的權利存在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所謂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應該行使并且能夠行使權力卻不行使。
4、債務人已經履行遲延。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已因債務人的怠于行使其債權的消極行為而出現不能實現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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