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病假工資規定2014
【標簽】病假工資|江蘇
更新時間:2021-02-26
核心提示: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有關江蘇病假工資的規定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整理介紹。
江蘇病假工資規定2014
首先,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根據江蘇省對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最新規定,從2013年7月1日起江蘇省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調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類地區調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類地區調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3元,增加1.5元;二類地區11元,增加1.4元;三類地區9.5元,增加1.2元。
然后,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以一類區為例,病假工資至少為1184元。
法律快車編輯溫馨提示:
江蘇省三類地區的歸屬劃分
一類地區:南京市區、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常州市區、蘇州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南通市區、啟東市、通州市、海門市、鎮江市區、泰州市區;
二類地區:溧水區、高淳區、徐州市區、金壇市、溧陽市、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連云港市區、淮安市區(不含淮安區、淮陰區)、鹽城市區、大豐市、東臺市、揚州市區(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興化市、泰興市;
三類地區: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邳州市、睢寧縣、灌南縣、灌云縣、東海縣、贛榆縣、淮安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宿遷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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