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自己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嗎?
【標簽】股東|解散公司
更新時間:2019-04-17
核心提示:《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了一定份額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具體事由。包括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股東可以自己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嗎?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具體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但強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最終執行清算行為的還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組織清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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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中的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4、。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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