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標簽】復婚|手續
更新時間:2020-06-02
核心提示:復婚登記的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致,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在辦理復婚登記時,還應攜帶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登記。可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辦理復婚登記時,應當收回離婚證。
需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法律快車編輯溫馨提示:
復婚必須辦理復婚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復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經過復婚登記手續擅自同居的,是違反我國《婚姻法》的行為,這種同居關系不僅不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復婚登記的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致,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在辦理復婚登記時,還應攜帶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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