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單獨二胎新政策2014
【標簽】計劃生育|單獨兩孩
更新時間:2019-05-30
核心提示:廣東關于單獨二胎最新政策是怎樣?2014年3月27日起,廣東“單獨二孩”政策正式施行。新政策其中規定了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胎。關于廣東單獨二胎新政策的更多內容,接下來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廣東單獨二胎新政策2014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3月27日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決定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單獨二胎政策實施后生二胎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六)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
(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并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
(四)少數民族夫妻均為農村居民,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者二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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