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在“四期”禁忌從事哪些勞動?
【標簽】女職工|勞動保護
更新時間:2020-04-05
核心提示:女工在“四期”禁忌從事哪些勞動?女工在經期期間,不得從事高空(《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II級以上的作業)等勞動,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女工在“四期”禁忌從事哪些勞動?
1、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II級以上的作業)、低溫(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和《體力勞動強度》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①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已內酰胺、氧丁二烯、氯化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②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行為;
③作業場所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④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業;
⑤《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勞動強度的作業;⑥伴有全身強烈振動如風砧、搗固機、鍛造以及拖拉機駕駛等的作業;
⑦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⑧《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婦女,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女職工在生育期間,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4、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勞動(包括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中①至⑤項的作業,以及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和安排夜班勞動。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算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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