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晚育產假規定2014
【標簽】晚育|產假
更新時間:2019-11-20
核心提示: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廣東晚育產假規定2014
首先,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其次,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法律快車編輯溫馨提示
1、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4、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5、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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