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單位不給離職證明怎么辦
【標簽】離職
更新時間:2019-11-22
核心提示:員工辭職,在通知單位后,就應該辦理離職手續。其中離職證明對員工接下來找工作有幫助。那么假如單位給離職證明怎么辦?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相關內容。
提出辭職后一個多月才離職,符合法律規定。無論原工作是否完成,勞動者與原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結束。
公司方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及拒絕返還你勞動手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其仍堅持己見,不予配合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關系的維系需要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的配合、互相的信任和協作。在喪失了互信基礎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當事人即使表面維持這種貌合神離的勞動合同關系,亦難以使勞動合同的目的得以順利實現。
雖然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做了限制性規定,但對勞動者的辭職權并未做限制。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即可以無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否決你的辭職權。但勞動合同的結束并不意味著雙方再無任何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而對于勞動合同當事人而言,勞動合同結束后,各自亦負有相應的附隨義務。對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而勞動者亦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作為暫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抗辯理由,當然該抗辯理由必須以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確有需要交接的手續未辦為前提。而用人單位開具相應的離職證明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則確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并無限制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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