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拖欠員工工資怎么辦
【標簽】拖欠工資
更新時間:2021-02-16
核心提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怎么辦?,但是要注意收集證據。譬如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合同帶上合同,沒有合同的可以收集工卡等能夠證明你在單位上班的證據等。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
一、自己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請工會、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二、協商不成,,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力憑證,但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給本案當事人勞動合同,因此,本案當事人可以提供相應的工資表、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員工的考勤記錄表、用人單位胸牌、工友同事的證人證言等材料來證明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三、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糾察大隊投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投訴的成本較低,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較少或案情簡單的情況下,建議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糾察大隊投訴。
四、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向什么地方的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對誰提起仲裁
有的讀者看到這可能會嗤笑,這還用問,當然是誰是用人單位就對誰提起仲裁嘍。當然,實踐是復雜的,以下不太常見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提出仲裁的方式:
在用人單位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后:首先應區分分支機構是否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發生勞動爭議,應將分支機構列為當事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設立的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但受用人單位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分支機構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將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
勞動者屬勞務派遣工的,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當事人。
勞動者在實行個人承包的單位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后,應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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