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二胎政策
【標簽】計劃生育|二胎
更新時間:2021-01-02
核心提示:天津生二胎有哪些政策?天津生二胎政策是根據《天津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詳細內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天津生二胎政策
一、根據《天津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五)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并已懷孕的;
(七)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二、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準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
依照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以夫妻雙方名義通過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殘疾醫學鑒定。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與生育第一個子女間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女方年滿二十八周歲;
(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三)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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