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學歷造假不被錄用,還能獲試用期工資嗎?
【標簽】試用期工資
更新時間:2019-01-07
核心提示:因學歷造假不被錄用,還能獲得試用期的工資嗎?若發現員工以偽造的從業資格證應聘,其行為已構成欺詐,公司方面可以隨時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但必須支付其試用期工資。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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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學歷造假而不被錄用,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的工資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也指出:“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所以,公司方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支付該員工試用期間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若發現員工以偽造的從業資格證應聘,其行為已構成欺詐,公司方面可以隨時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但必須支付其試用期工資。
二、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作出了新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且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簽訂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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