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住院期間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標簽】醫療期|勞動合同
更新時間:2021-04-18
核心提示:患病住院期間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依據《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將病假列為有薪假期,就請病假的時間長短,目前并無明確規定。但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
根據實際情況,若病情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屬于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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