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構成醫療侵權?
【標簽】醫療侵權
更新時間:2019-08-06
核心提示:怎樣才構成醫療侵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侵害了對方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醫療侵權的受害人考慮到自己訴訟的實際情況,大半請求依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醫療侵權的構成要件。
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到一個勤勉謹慎的同業者應盡的注意義務,以致發生了患者非醫療必需的損害后果,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明示或習慣性的)目標,它在違約的同時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歸結為一種侵權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侵害了對方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醫療侵權的受害人考慮到自己訴訟的實際情況,大半請求依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
1、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
非法行醫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觸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非法行醫的行為人不具備訂立醫療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這種民事責任性質,不應理解為違約責任,而應理解為侵權責任,可依照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
??? 考慮到舉證的難易,同時也考慮因過錯的醫療行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獲得更多的賠償機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
3、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過錯的醫療行為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致死、致殘或給患者造成不必要機體組織損傷等。
4、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傷后果有因果關系。
因醫療行為本身具有損害性特點,病員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變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現存的損害后果往往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所謂的多因一果。在分析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既存疾病在損害后果的作用力時,不能忽視患者原有疾病對損害后果作用力。多因一果的損害賠償之訴,在判斷原因事實與損害事實之間的關系時,日本法醫學家渡邊富雄與其他學者所采用損傷參與度,值得我們借鑒。所謂的損傷參與度是指損傷、既存疾病與現存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來判斷、確定責任的劃分與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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