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留守兒童監護權的6種情形
【標簽】留守兒童|監護權
更新時間:2019-10-05
核心提示:父母雙方或是一方在外地打工的,需要將留在農村生活或不在父母身邊城里的孩子們托付給可靠的監護人。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外出務工人員,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生活或交由無監護能力的一方共同生活,并且明確了6種情形下應該撤銷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另行指定合適的監護人。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詳細地介紹。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需要對留守兒童另行指定監護人的,明確指出的6類情形如下所示:
1.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
2.;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農村留守兒童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農村留守兒童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3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農村留守兒童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農村留守兒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除此之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規定了相關的可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具體如下所示: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ㄈ┚懿宦男斜O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ㄋ模┯形?、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ㄎ澹┟{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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