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標簽】贈與合同|撤銷
更新時間:2021-04-22
核心提示: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并且接受。按照一般的社會觀念,送出去的東西,一般是很難拿得回來的。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贈與他人東西后后悔的,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這種贈與合同的。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說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是可以撤銷之前作出的贈與的。具體情形如下所示: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那么,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按照規定,贈與人所享有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所以說,贈與人在作出贈與之后,發現受贈人有相關情形的,因此想要撤銷贈與合同的,就要盡快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后一年內盡快行使撤銷權。
二、在贈與人享有撤銷權的同時,撤銷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于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社會公益”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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