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旅游法》
【標簽】旅游
更新時間:2019-01-12
核心提示:新《旅游法》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社會上下對《旅游法》的內容,以及《旅游法》實施給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市場規范和旅游者權利義務帶來的影響予以高度關注。近一個月以來,旅行社團隊報價普遍呈現上漲趨勢;景區、旅游購物、交通等旅游要素部門都在按照《旅游法》有關要求,完善各方面的制度措施。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漲價”是價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歸。
近段時間以來,一些旅行社已經率先根據《旅游法》有關規定,調整經營方式,糾正低價收客、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不合理經營模式。與此同時,這些旅行社推出的旅游團隊價格,特別是10月1日之后的報價,有了非常明顯的上漲。對此,社會上存在一些不理解的議論,認為是旅行社企業借《旅游法》實施之機漲價。
為此,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十一”后團隊旅游價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漲價”,而是價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歸。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實際費用的價格招徠旅游者,再通過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來彌補成本,即“零負團費”的操作方式,是一種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扭曲的經營模式,對旅游者合法權益和健康的市場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和危害極大。
該負責人表示,“零負團費”操作模式下產生的旅游者所購商品質價不符、價格虛高等問題,對旅游者的權益造成很大損害。《旅游法》嚴禁旅行社“零負團費”經營,旅游團費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業各種潛規則、恢復規范經營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歸。
《旅游法》實施后,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時會更加照顧到游客的感受,現在團隊游價格上漲的部分主要為游客吃、住、行等方面的費用。價格回歸對于旅行社來講是好事,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十一”期間旅游價格較大幅度的上漲,是《旅游法》實施與黃金周旺季的疊加效應造成的。
旅游購物必須游客自愿,自費項目可拒絕。
“維護旅游者權益”是貫穿《旅游法》始終的重要原則。按照《旅游法》,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未經旅游者要求,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項目的,旅游者有權拒絕。
目前,旅游購物場所和自費項目經營者和旅行社、導游、領隊之間給予和收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這是造成“零負團費”經營模式難以根除的原因之一,為社會廣泛詬病。新《旅游法》頒布后,社會上特別是旅游業界,對《旅游法》關于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禁止性規定存在一些模糊認識,有的認為不可以安排,有的認為可以安排,有些甚至認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購物。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治理“零負團費”上,《旅游法》重點規范的是旅行社通過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并非禁止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動時間內,自愿、自主地安排個人的購物等活動,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作正當、合理的安排,滿足旅游者的購物需求。
而且,旅行社如果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必須符合幾個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也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必須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是應旅游者要求,否則旅行社、導游或領隊均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欺騙旅游者,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必須充分滿足旅游者的知情權,就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情況,包括具體的名稱、地點、時長、購物場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費項目的主要內容,以及相關價格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出真實、準確、詳細的說明;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對這部分旅游者的活動做出合理的安排;不得將旅游者是否同意相關安排作為簽約條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絕簽訂合同或者增加團費,旅游者同意的,不得因此而減少團費。
旅行社違反這些要求的,旅游者有權拒絕,也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組團社或地接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旅游者如何維護權益和履行義務
目前,旅游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大大提高,對旅游市場秩序的規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實踐中,也有個別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不恰當的行為,包括在解決旅游糾紛中,有些過激的言行,甚至導致行程難以順暢進行,損害了其他旅游者的利益。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旅游法》明確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地接社還是直接提供相關旅游服務的履行輔助人的問題,組團社都要承擔責任。因此,旅途中發生的問題,如果不是當時必須解決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組團社承擔責任。當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時與地接社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旅游及相關部門投訴解決。
旅游團隊多由互不相識的游客組成,每個旅游者的行為關系到其他旅游者的利益,為了照顧其他旅游者的利益,《旅游法》規定,旅游者在行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是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是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三是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四是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旅游者的上述行為造成其他旅游者或旅行社損失的,旅游者也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旅行社因此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費用;造成旅游者滯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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