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程序怎樣?
【標簽】醫療事故
更新時間:2019-06-28
核心提示: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向其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告;發生重大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在過失行為發生后的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程序。
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程序:
(一)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調查
1、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轄區內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
2、參加調查人員應包括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和有關醫學專家;
3、對事件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查證核實后,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對于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判定為醫療事故。對于因醫學科學的技術性、專業性和復雜性無法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或需要明確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損害程度的,應當交由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二)對醫療機構報告的醫療事故進行審核并逐級報告
1、醫療事故發生后應向其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時限可以在醫療事故發生后及時報告,也可以按年度報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應當在過失行為發生后的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①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②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
。
2、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后果(死亡、殘廢、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以及其他人身損害后果等);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死亡患者是否尸檢、尸檢結果;初步處理意見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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