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什么?
【標簽】高溫補貼
更新時間:2021-01-08
核心提示:三亞市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為露天作業氣溫需在35℃以上(含35℃),工作場所氣溫不能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按每人每天10元發放。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
海南省《關于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發放條件及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發放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二、高溫津貼適用范圍
《通知》要求高溫津貼適用范圍為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即建筑工、環衛工、公路維護人員、個體戶聘用人員等,將成為高溫津貼的受益對象。
《通知》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三、標準內高溫津貼免征個稅
《通知》規定,高溫津貼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所需資金按現行工資發放渠道解決。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個人按照省政府規定取得的高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如果用工單位克扣或者拒發高溫津貼,高溫作業者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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