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業管理用房?
【標簽】物業管理用房
更新時間:2021-04-21
核心提示:物業管理用房是用于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物業管理用房的知識內容。
物業管理用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造成本價一并轉讓給購房業主集體,用作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在實踐中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等。
《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本條第1款規定由建設單位所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業主,而不屬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這一規定使得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疑問得以明確化。但需要注意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權不是民法上的單一所有權,而是一種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不是為某一業主單獨所有而是由全體業主共有。
本條第2款是對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可以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但無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情況下,有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確有空余,如不改變用途,實屬資源浪費,則經業主大會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也可以改變用途。
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的規定:
(1)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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