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名可以申請為注冊商標嗎
【標簽】注冊商標
更新時間:2019-08-20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本條排除了將單純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在我國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和注冊的可能性,并用但書形式列明了例外情況。
在實踐中,雖然將外國地名作為商標或商標的組成部分需要冒著被認為是公眾知曉而無法獲得注冊的風險,但是由于外國地名往往賦予商標一種異域風情,為標志增添了特殊的、吸引消費者的色彩,而且某些商家已將其含有外國地名的商標在其他數十個國家取得注冊,因此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含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情況不在少數,如何看待外國地名在我國商標法上的可注冊性,將是本文著力討論的內容。
一、外國地名自身先天顯著性較弱
具體顯著性的商標才能實現商標的最基本的甄別功能。顯著性的強弱直接決定了其是否可以得到注冊。由于外國地名本身并非個人所獨創,是一種明顯的公眾共享資源,所以單就外國地名的文字獨創性來看顯著性較弱。況且,外國地名因其與產品之間密切的聯系則有著特殊性。如果該外國地名是該產品的生產地,那么此時外國地名只是一個產地說明,不可能排斥當地其他商家的使用,不具備商標的顯著性。如果該外國地名不是該商品的產地,卻在實際中使消費者產生該產品來源于該地的聯想,那么又會因為其誤導公眾而無法獲得注冊。如果外國地名不是該商品的產地,在目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都可以合理推斷出,普通公眾不可能認為指定使用的商品來自于該外國地名,那么相比較前兩者而言,這種顯著性稍強一些,如果商品是普通常見的,不須由特定產地的特殊性決定其品質,而且外國地名也很生僻、不為中國消費者所熟知,那么這種外國地名的顯著性也會稍強一些。
總而言之,外國地名作為商標注冊或使用,其先天顯著性較弱,這限制了其權利在商標法上受保護的力度和范圍,也因此決定了目前商標主管機關對外國地名較為審慎、嚴格的態度。而對申請人而言,也應當對這種弱顯著性的外國地名的可注冊性具有合理的心理預期。
二、需把握的根本精神
實踐中,申請注冊的商標既可能是單純的外國地名,也可能在外國地名外附加了文字、圖形等其他成份;既可能是公眾知曉的,也可能不是。在這些比較復雜的情況下,就有必要把握外國地名是否具有可注冊性的根本精神是什么,再回歸到個案的判斷。
(一) 這類商標的注冊應當能夠滿足商標“顯著性”的基本要求,維持商標的基本功能。
如前所述,外國地名先天顯著性較弱。但是如果能夠因為外國地名自身原因、或增加了其他成份,使其不再是純地理敘述性的商標,那么就具備了“顯著性”的要求,可以獲得注冊。
(二)這類商標的注冊不得欺騙消費者或使消費者發生產源誤認。
一般來講,如果某產品的商標中含有因該種產品而為公眾所知曉的外國地名,那么消費者會輕易產生信賴感并購買。但是如果產品并非來源于該地,就將誤導消費者,使其陷于對產品來源的錯誤碼認識中。這不但背離了商標的基本功能,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關系到了公眾利益,所以無論商家觀上是否出于故意, 這種商標都會被法律所禁止。正如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五中商標可以注冊的除外條款所說的:“B.除下列情況外,對本條所適用的商標既不得拒絕注冊也不得使注冊無效:……(3)商標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騙公眾的性質。”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國家商標法都有類似于我國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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