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的產假以及護理假是如何規定的?
【標簽】產假
更新時間:2019-12-21
核心提示:合肥市女職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產假,符合生育規定的男方可以享受至少10天的護理假。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產假與護理假的規定。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規定: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于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
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
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能同時享受。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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