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對人身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標簽】人身權
更新時間:2020-09-19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僅限于公民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遭受侵害。除此之外,公民、法人的其他人身權遭受損害,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40條規定將侵害隱私權列入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把對人身權的保護擴大到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但是僅作這些規定對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還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從現實情況來看,正是由于現行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的限制性規定,使實踐中許多人身權受到侵害的公民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因此,我認為應擴大到對人身權的保護。對我國目前法律未明文規定的人身權,如貞操權,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權利,采用明確列舉的方式單獨列出,給與特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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