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都有效嗎?
【標(biāo)簽】遺囑
更新時間:2019-06-17
核心提示: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這樣的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下面由快車小編為您詳細(xì)介紹。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這樣的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首先要求立遺囑人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其次是處在危機的情況下訂立的。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所訂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dāng)繼承開始后,應(yīng)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yīng)當(dāng)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條款中所謂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在戰(zhàn)爭中或者發(fā)生意外災(zāi)害,隨時都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無條件設(shè)立其他形式遺囑的情況。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
口頭遺囑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遺囑的內(nèi)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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