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與勞動仲裁的不同點
【標簽】勞動訴訟|勞動仲裁
更新時間:2020-05-03
勞動訴訟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勞動仲裁,或稱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做出判斷和裁決,并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方式。
勞動訴訟,,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并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聯系: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后,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收到仲裁裁決后,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差異:
1.性質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于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
;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先行調解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原則。
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4.程序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并送達后,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后,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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