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關于探親假的規定
【標簽】探親假
更新時間:2019-08-21
核心提示:探親假是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探親假結束后要填寫探親假路費報銷單,按照規定的標準報銷。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探親假的知識內容。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
: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探親假路費報銷注意事項:
1、乘火車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年滿五十歲以上并連續乘座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座臥鋪費。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2、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汽車、電車、輪渡憑據報銷。但乘座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
3、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
《青海省人事廳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若將兩種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費按探親假的有關規定報銷,如按探親假報銷的路費低于休假規定的報銷標準,可按休假規定的標準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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