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注銷、吊銷、撤銷、扣留的區別
【標簽】駕照
更新時間:2020-08-02
核心提示:駕照注銷、吊銷、撤銷、扣留有什么區別?駕駛證注銷不是一種懲罰方式,而是出現了法定的情形,給予注銷。而吊銷、撤銷和扣留都是一種處罰方式,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駕駛證注銷
注銷不是懲罰,其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那么哪些情形需要注銷駕駛證?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77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十)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有第一款第七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一款第八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記錄的,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二、駕駛證吊銷
吊銷是一種懲罰。吊銷駕照后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照,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且逃逸的,終生禁駕。
三、撤銷駕駛證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撤銷駕駛證,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撤銷和交通事故、違章無關。其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3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四、扣留駕駛證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規定,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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