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什么責任
【標簽】勞動合同
更新時間:2020-10-08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包括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包括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違法訂立這類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秘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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