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時效
【標簽】醫療糾紛
更新時間:2021-01-04
? 《民法通則》第十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所謂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害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例如,某女病人于 1993年在甲醫院分娩時因大出血而輸入了解200 毫升血,5 個月后于乙醫院查出患了乙型炎。當時的病例上記載著這次輸血史,并指明是乙型肝炎的病因。該病人一直在乙醫院治療,從未到甲醫院申明這一情況。1996年初,由于所在單位醫療制度改革,需要病人自己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用。至此,,要求甲醫院負擔這部分醫療費用,并申明是剛剛知道乙肝與輸血有關。,并通知了甲醫院。,。
民法通則》第138 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有關司法解釋認為:過了訴訟時效,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時效為由翻悔的,。由此可見,醫療單位在決定賠償前應認真審查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可以不予賠償,一旦給付了賠償就難以索回了。
《民法通則》第137 第的規定中還有一層含意:“有特殊情況的,。”訴訟時效的延長,應當在訴訟時效間屆滿以后,權利人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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