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
【標簽】賠償
更新時間:2019-06-06
,交通事故致人身體損害的或死亡的,傷者或死者近親屬可以向對方索要賠償。
一、受傷未致殘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傷但還未達到致殘的程度,那么傷者可以索賠的項目有7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
二、因傷致殘的
因交通事故致殘,除第一條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以索要以下賠償項目(6項):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三、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以下6項費用: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以上三種情況,都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相關知識閱讀: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有哪些
1、醫療費。在實務中包括實際支出的費用和后期治療費。在訴訟中,實際發生的費用以一審辯論終結為截止時間,此前發生的數額為責任人賠償的數額。此后發生的費用可以協商解決,大多是另案處理,等實際發生后,再行賠付。
2、誤工費。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湖北省的標準是每天15元。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4、護理費。要準確確定受害者的護理費應當明確護理的期限、護理人數、每天的護理費。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者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護理分為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如果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意見需要多人護理的,可能要求支付多人的護理費。
護理費=每天的護理費*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5、交通費是指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人員到醫院治療、住院治療、轉院治療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親朋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實而發生的交通費用。確定交通費應考慮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6、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
7、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
8、傷殘人員的殘疾用具費。應注意:
(1)、輔助器具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3)、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確需繼續配制輔助器具,應當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4)、殘疾輔助器具費支付方式可以靈活選擇,但要保證權利人及時得到救濟。
9、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考慮賠償基數、賠償期限、賠償份額以及賠償總額限制。
10、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應考慮賠償基數;賠償指數,即年數;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支付;以及死亡者年齡的因素。
11、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與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相區別在于賠償基數的不同。
12、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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