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撤銷可撤銷婚姻?
【標簽】婚姻
更新時間:2020-08-24
核心提示: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當事人如何行使這個請求權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一)對于可撤銷婚姻,由受脅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受脅迫一方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四)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規則,當事人也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受脅迫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按照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判決。依法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五)根據婚姻法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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