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誰組織?
【標簽】醫療事故
更新時間:2020-02-27
在2002年《處理條例》頒布之前,我們國家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最主要的是《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衛生行政機關來組織進行的,經過一段時期,患者意見很大。
患者說,衛生行政機關給醫院和患者之間的爭議做鑒定,就是父親為兒子做鑒定,因為絕大多數的醫療機構,它都是公立醫療機構,是由衛生行政機關主管下的事業單位。那么,在這種情況下,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原來的衛生行政機關組織鑒定,修改成為由醫學會來組織鑒定。
鑒定又分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是由社區的市級醫學會,以及省 自治區 直轄市所屬的縣市級的醫學會來承擔。在首次鑒定之后,如果說一方當事人不滿意這個鑒定結論 ,他不服鑒定,或者說雙方都不滿意,那么可以提出再次鑒定,再次鑒定是由省 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醫學會來組織鑒定。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還明確規定,對于具有相當影響或者說,案情非常復雜的這種案件,可以在再次鑒定之后,由中華醫學會做出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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