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人有哪些贍養義務?
【標簽】贍養
更新時間:2020-02-20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指“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經濟上供養是指要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的條件。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應該保證老年人暖衣飽食、營養充足。有條件的可以為老年人單獨安排一定住房,沒有條件的也要為老年人妥善安排一個住處。對于不能或不愿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應根據老年人實際需要和自己的負擔能力,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老年人解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難。老年人年邁體衰,力所不能及,生活上需要多方面的幫助。
精神上慰藉是指滿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隨著年事增高,老年人企盼能經常與家人團聚,盡享天倫之樂,經常得到子女的關懷、問寒問暖,經常能夠與子女聊聊天、敘敘家常,同時老年人也渴望繼續得到尊重,能夠為家中大事提供意見。
除了上述三方面,子女還應滿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義務耕種老年人的責任田,義務照管老年人的責任林和牲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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