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三)
【標簽】公司訴訟
更新時間:2020-03-15
核心提示:,為規范、統一執法,經調查研究形成的處理意見。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這一處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范、統一執法,根據《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經調查研究形成如下處理意見:
一、處理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中遺留股權糾紛的問題
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出現的由集體所有企業變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制有較強的政策背景,而且改制后的企業經過工商登記注冊已經運轉多年,其股權結構應視為既成事實,不應輕易更改。因此,相關當事人要求重新確認對股份合作制企業享有股權的訴訟請求,。
二、處理股權因被繼承、析產或者贈與而與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產生糾紛的問題
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因繼承、析產或者贈與可以獲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財產權益,但不當然獲得股東身份權,除非其他股東同意其獲得股東身份。未取得股東身份的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將股份對外轉讓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三、處理多個股東之間行使優先購買權產生糾紛的問題
股東無論對內或者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均有優先購買權。在多個股東同時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如果公司能夠形成股東會議決議的,從其決議;沒有股東會議決議的,可按各個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配售。
四、處理股權轉讓中以受讓方對外投資超過該公司自身凈資產的50%而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問題
《公司法》關于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規定,屬于對公司內部治理和資本維持的規定;該規定不影響公司外部交易行為中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故一般應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有效,除非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五、處理董事、經理以公司財產對公司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進行擔保的效力問題
《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財產對公司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是指董事、經理不得擅自而為;如果董事、經理經公司股東會議決議而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該擔保合同可認定有效。
六、處理隱名投資人要求退股糾紛的問題
隱名投資人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隱名投資人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投資人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七、處理少數股東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協議等公司僵局類糾紛的問題
根據資本維持與公司維持原則的要求,股東一般不能單方要求退股或者解散公司;但對于確實已經陷入表決僵局和經營僵局、控制股東嚴重壓制小股東利益以及嚴重違背設立公司目的等情況的有限公司,如果少數股東起訴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協議的,。在具體的救濟過程中,應堅持適度行使釋明權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和用盡內部救濟的原則,即應該要求當事人首先盡量進行內部救濟,包括采取內部和外部轉讓股份解決;即便最終需要判決處理,也要對當事人進行釋明,應該盡量通過要求公司或者控制股東收購股份而退出,一般不能采取解散公司的做法。在上述訴訟中,被告應為公司,同時應列控制股東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當事人未列入的,應告知其追加。
八、處理少數股東剩余分配請求權糾紛的問題
1、公司解散、清算后,股東有權獲得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如果公司經清算確有剩余財產而不分配,股東請求按自己的出資比例獲得相應份額財產的,。股東直接要求分配未經清算的公司財產的,。
2、對于已經解散而未清算的公司,、后再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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