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的減值損失的賠償
【標簽】交通事故
更新時間:2019-07-09
1、車輛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雖然已經得到修復,但是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舒適性、駕駛性能肯定降低,且在汽車交易市場上對于發(fā)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顯然估價比原先無事故的車輛要低,損失是客觀存在的,這一價值的差額應該屬于民法的損失范疇,受害人的權益應該得到救濟。
2、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車輛減值損失的賠償雖尚無明文規(guī)定,但并非完全否認車輛減值損失。從民法理論上講,受害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是合理、合法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中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對象不僅包括權利,而且包括權利以外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
車輛減值損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損失的構成條件,能夠作為一種民法上損失進行認定,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車輛減值損失是一種屬于民法范疇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就此主張權利,就侵權所致全部損失予以救濟。對于車輛減值損失數額的認定,應依據法定的價格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來裁判,法官不得隨意酌定。
相關知識閱讀: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誰來確定
1、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條四款規(guī)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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